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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beat365官网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 2019-04-19 17:52:20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beat365 本站原创

(2018年11月26日党政联席会议修改通过)

 

     为加强公司党政领导班子建设,推进领导班子和成员议事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组部、教育部党组《高公司党建工作重点任务》、《beat365官网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暂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实行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党政联席会是学院事业发展重要事项的决策机构,对学院的重要事项具有决定权。

第二条  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必须紧紧围绕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公司党委和行政的要求开展工作,讨论和决定学院重要事项。

第三条  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对议题进行集体讨论决策。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四条  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的参加人员为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经理、副经理。到会人员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能举行会议。

第五条  学院办公室主任、工会主席、教代会主任列席会议。经理助理、院团委书记、组织员、党支部书记、教师代表等可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两周举行一次(通常为星期一下午)。根据工作需要,可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议确定后及时召开。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党政联席会由书记或经理主持。不能用党政联席会代替党委会,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八条  公司党政联席会议题由党政联席会议成员提出,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协商后确定。分管领导要针对相关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形成初步的方案、意见和建议。需要专业人员(专家)论证的事项,经论证提出初步意见后提交会议讨论。

第九条  学院办公室主任协助会议主持人做好会议的准备工作,会议议题应提前告知与会人员,做好会议协调及记录等工作。根据学校信息公开的要求,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应在一定范围向师生公布或通报。会议记录应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确认签字后妥善保管并及时归档。会后对重大事项形成的决定要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章   议题范围

第十条 公司党政联席会议事范围包括以下重要事项:

(一)学习传达中央、上级部门、公司党委行政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学院贯彻落实举措;

(二)研究公司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离退休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举措;

(三)研究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规章制度,以及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研究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合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以及大额资金的调动和使用;研究教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表彰奖励等重要事项;

(六)涉及学院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党委会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决定;

(七)研究提出学院向上级请示、报告的有关重要事项;

(八)研究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题的审议

第十一条  凡提交公司党政联席会讨论的议题,分管领导应事先充分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党政主要领导应事先沟通交换意见,形成初步意见或意向,若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提出,进一步调查研究、沟通酝酿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必要时应向学校请示报告。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共同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原则上不临时动议。

第十二条  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决策前应通过教代会、学术分委员会或党支部等途径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各抒己见,集思广益,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在决定事项时,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如有重大分歧,由党政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暂缓决定的意见。根据讨论事项,分别采用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以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已确定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分管领导不在会或准备不充分时,应暂缓讨论。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十五条  应出席会议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在会前请假。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由会议主持人事先征求缺席人员的意见,会后由会议主持人或办公室主任向其通报情况。

第十六条  参会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谈论和泄露会议讨论情况和尚未做出决定的议题。对做出决定的议题,不得提前泄露相关议题决定。

第十七条 凡会议集体做出的决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有不同意见者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报告,但在工作中必须执行会议决定。

第十八条 凡会议决定的议题,由分管领导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学院主要领导通报实施情况。在情况发生变化或执行决定过程中出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定执行而需变更、调整的,应由党政联席会重新审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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